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1243号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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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二审抗辩理由与一审相同可以二审不开庭审理——关于二审是否应当开庭审理的问题,刘××上诉主张其系涉案工程见证人,与其一审中的抗辩理由相同,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未予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