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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民申6538号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二审提交证据未被二审法院采信,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不构成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龚×在二审审理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二审法院依法通知蔡××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因该证据与龚×在一审陈述的内容相互矛盾,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二审法院依法未予采信。二审法院虽未开庭审理本案,但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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