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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5185号

更新时间:2023-12-04   浏览次数: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原审判决超出起诉理由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甘肃银行天水分行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撤销2016年5月27日甘肃银行天水分行出具的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即2016年解除通知书和确认表。起诉理由为,龙头公司假装签订续保合同,故意骗取其出具、签订2016年解除通知书和确认表,属于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予撤销。经审查,甘肃银行天水分行主张撤销2016年解除通知书和确认表的请求权法律规范基础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原第一审法院未经释明,主动变更甘肃银行天水分行主张的请求权法律规范基础,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作出判决,支持了甘肃银行天水分行的该项诉讼请求。对此,原第二审判决认为原第一审判决理据虽有不当但结果正确,遂维持原第一审判决。龙头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实为原第一审判决超出起诉理由而非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未超出甘肃银行天水分行主张的撤销2016年解除通知书和确认表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以及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超出起诉理由,亦非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文章摘要2:

【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终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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