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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闽行申161号

更新时间:2023-12-04   浏览次数: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行政诉讼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以不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2)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第二,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知,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撤诉后可以再行起诉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采用比较严格的标准。出于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目标实现和行政法律关系稳定的考虑,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以不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第二,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在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再审申请人杨××、王××曾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过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的行政诉讼,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杨××、王××再次起诉不存在新的事实和理由,因此不属于撤回起诉后可以重新起诉的例外情形。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王××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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