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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59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36 次 标签: 罚金 违约金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法院以当事人未主张的违约理由裁判另一方当事人违约并承担违约金,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是否超出了恒诚公司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请求是指判决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判决的判项内容加以认定。本案中,恒诚公司以延迟供暖为由请求贝莱特公司支付罚金330万元,而原审判决以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约定的目的难以实现为由,判令贝莱特公司承担1687500元违约金。虽然其与延迟供暖罚金同属违约责任的范畴,但恒诚公司并未以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作为诉讼理由,亦未提出违约金的诉请,原审判决径行判决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并进而承担1687500元违约金,超出了恒诚公司的诉请。.......故原审判决以“擅自改变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约定的目的难以实现"为由判令贝莱特公司支付15%的违约金即1687500元,不仅超出了恒诚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理由,并且对于认定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事实亦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解读1】恒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贝莱特公司赔偿恒诚公司截止2011年4月已经产生的损失3078036元;2、贝莱特公司支付恒诚公司迟延供暖罚金330万元;3、贝莱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解读2】一审判决:一、贝莱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诚公司违约金1687500元;二、贝莱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恒诚公司经济损失1998140.62元;三、驳回恒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3】再审判决: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并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并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四、驳回山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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