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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6229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变更破产管辖法院之前作出裁判并无不当——水岸假日房产公司提交新证据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9)川079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原审未中止审理程序违法。经查,2018年9月29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7民破申1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王××、黄××对腾雷园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2月5日该院以(2018)川07民破申15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交由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直至2019年4月8日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792民破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王××、黄××对腾雷园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宏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腾雷园林公司的管理人,而本案二审法院已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同时,水岸假日房产公司亦未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故二审法院未予裁定中止审理并无不当,水岸假日公司关于原审未中止审理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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