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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377号

更新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判决交付房屋和协助进行不动产登记性质上属于债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张××虽于2016年9月8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对海罗公司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海罗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手续。细河区人民法院亦判决海罗公司向张××交付房屋,并自房屋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进行不动产登记。但张××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系债权纠纷诉讼,该判决只是判令海罗公司向张××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张××根据该判决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亦为债权,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张××申请再审称其享有的权利为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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