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762号
更新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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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加价款属于违约金——关于原审判决将“加价款”认定为“违约金”是否适当问题。从《工矿产品购销框架合同》与《协议》约定内容看,在江西城建公司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约定表述为“加价款”,但实为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原审将超过四个月后的逾期付款认定为违约金性质,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