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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告能否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赔偿二审新增律师费请求?

更新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二审新增律师费请求独立于一审诉讼请求,是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文章摘要2:

解读: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二审新增律师费请求独立于一审诉讼请求,是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经典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终3826号

【裁判摘要】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出的二审新增律师费请求独立于一审诉讼请求,是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应在本案处理,二审不予审查——关于路桥公司要求建工集团、华之宝公司承担其支付的二审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问题。二审中,路桥公司提交《代理合同》、《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兴业银行汇款回单(往账)》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支付了本案二审律师费91500元。根据案涉《钢材购销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的约定,路桥公司主张该律师费在本案处理,应由建工集团、华之宝公司和陈庆荣连带承担。对此,建工集团、华之宝公司抗辩路桥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由其承担二审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且路桥公司未提起上诉,路桥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二审律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路桥公司未提起上诉,其提出的二审新增律师费请求独立于一审诉讼请求,是增加的诉讼请求,因建工集团、华之宝公司抗辩不应在本案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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