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18-04-04 浏览次数:38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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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2号
【提示】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程序和实体错误。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提示】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程序和实体错误。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文章摘要2: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