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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著作权“独家授权”是独占使用权还是排他使用权?

更新时间:2023-12-17   浏览次数:40 次 标签: 独家使用权

文章摘要:

解读:(1)“独家使用权”的“独家”通常具有仅此一家,别无他家之义,但尚不足以得出“独家”代表了排除权利人本人在内的含义;(2)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但未明确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还是排他使用权。

文章摘要2:

解读:(1)“独家使用权”的“独家”通常具有仅此一家,别无他家之义,但尚不足以得出“独家”代表了排除权利人本人在内的含义;(2)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但未明确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还是排他使用权。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1.7 [专有使用权的认定]

  合同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可以直接认定被许可使用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禁止著作权人使用作品,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


经典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3342号

【裁判摘要1】(1)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2)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对于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他人后,苏州天堂卡通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的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本案中,根据苏州天堂卡通公司与海宁云逸公司订立的《动画作品授权协议》,并结合该协议的订立目的和影视行业的交易习惯,能够认定苏州天堂卡通公司向海宁云逸公司授予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用使用权。但上述授权行为并不当然排除苏州天堂卡通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权。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苏州天堂卡通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对发生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苏州天堂卡通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摘要2】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的,只有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其关于损害赔偿的主张方能得到支持——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是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的,只有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其关于损害赔偿的主张方能得到支持。本案中,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苏州天堂卡通公司已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了海宁云逸公司,故在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中律师出庭及证据保全公证的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520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86号

【裁判摘要】(1)“独家授权”未明确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应当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上下文中的其它条款、合同签订的目的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整体考量,并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2)“独家”通常具有仅此一家,别无他家之义,但仅从该条记载的文字内容尚不足以得出“独家”代表了排除权利人本人在内的含义——关于《授权合同》约定的许可方式“独家授权”是否为独占许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对合同的解释应当坚持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等原则。本案中,《授权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故应当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上下文中的其它条款、合同签订的目的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签订《授权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整体考量,并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从合同本身所使用的词句来看,《授权合同》在第六条第1项中使用了“独家授权”一词,“独家”通常具有仅此一家,别无他家之义;但仅从该条记载的文字内容,尚不足以得出“独家”代表了排除权利人本人在内的含义,因此,需要进一步考察合同的其它条款内容。《授权合同》第六条第2项记载:许可方式:“买断式合作”,“买断”一词通常具有独占市场,不允许其他商家占领相同市场之义。从上述合同中关于许可方式的文字表述,可以确定,合同所要强调文义是,被授权方取得授权方的权利许可后,可以达到独占市场的效果。......因此,将合同许可方式解释为独占许可并不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综上,从合同文本所使用词句的含义,同时结合合同上下文中的其它条款、合同签订的目的,并综合考量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合同约定的授权许可方式“独家授权”应当为独占许可,即排除了世纪华恩公司对“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系列影视形象和系列商标、图像权利的使用。一审法院虽未就合同所指明的独家许可为独占许可的理由进行论述,但其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