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1号

更新时间:2023-12-17   浏览次数: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合作作品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行使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共有权利人应协商行使著作权,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有权利人有权单独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共有人,另一方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合同亦约定,对作品进行典当即质押,当事人应与对方协商并征得书面同意。据此,与通常情况下他人行使权利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不同,共有权利人可以有条件地单独行使权利,但这种单独行使只有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与对方协商不成、对方无正当理由、行使的权利不含转让、与对方分享收益时方能成立。对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是对著作权权利的重大处分,金色里程公司对涉案作品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均未与晋鑫公司进行任何协商,违反了著作权法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该行为导致作品著作权被转让的严重后果,使共有权利人丧失了对涉案作品的控制并进而失去与涉案作品的联系,无法参与到涉案作品的发行利用以及由此的利益分享和亏损承担中来,属于未经共有权利人许可侵害其权利的行为。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