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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519号

更新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有权作为民事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亲属范围——由于单×与陈××是夫妻关系,陈××与陈××1是姐弟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单×是陈××1的姐夫,二人系近姻亲关系,单×具有代理陈××1参加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资格。
【裁判摘要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请求数额的,人民法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但诉讼费的交纳与负担问题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据以申请再审的事由,单×、陈××、陈××1以一审法院应当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为由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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