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9663号
更新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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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关于物业服务资质证书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非物业服务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顶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的事项目录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一级及以下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第一条规定,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因此,蒋××、梁××以××公司不具备物业服务资质为由拒付物业费,亦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