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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甘1091行初36号

更新时间:2023-12-30   浏览次数: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评标委员会有独立评标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本案招标过程中,因原告公司未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函(原件)及法定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附加在投标文件中,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条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29.3规定,按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部分和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性的投标。上述行为系评审委员会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被告合水县财政局收到原告公司投诉后,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出的《关于合水县城南区集中供热热源厂烟气治理工程项目投诉有关事项处理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请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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