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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否在评标报告上拒绝签字?

更新时间:2023-12-31   浏览次数: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2)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说明意见和理由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的意见。

文章摘要2:

解读:(1)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2)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说明意见和理由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的意见。


解析: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2款规定“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3条规定“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2)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说明意见和理由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的意见。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的具体要求】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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