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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02行终55号

更新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只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才有权提出质疑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了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是“参与”了政府该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二审询问,滇鹏有限公司称其报名但对方不予受理,也没有取得招投标文件。因此,本案滇鹏有限公司未参与涉案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其就本案政府采购行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的投诉主体条件。由此可以确认,韶关财政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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