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企业改制重组经典案例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4)龙民初字第405号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汴民终字第154号

更新时间:2023-06-07   浏览次数:45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无效合同)
【提示】全部财产作价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在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坚持将全部财产抵偿给其中之一的债权人时,就构成恶意串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确认以物抵债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在明知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以以物抵债形式接受债务人全部财产,构成恶意串通,债权人可以此诉请确认以物抵债协议无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4)龙民初字第405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汴民终字第154号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