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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1民终1191号

更新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政府机关、招标人等在招投标及监督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直接对招标人的行为作出法律评价——海韵公司主张幼师学校存在违法行为,应赔偿其损失。对此,海韵公司至少应举证证明幼师学校作为采购人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违法行为。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政府机关、招标人等在招投标及监督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直接对本案中幼师学校作为招标人的行为作出法律评价。若海韵公司认为幼师学校作为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之规定,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若海韵公司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海韵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海韵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幼师学校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综上,海韵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幼师学校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行为或其他缔约过失行为,其主张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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