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如何认定招标无效?

更新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文章摘要2:

解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八十一条【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处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八十六条 在评标结果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形,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九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四)除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

  (五)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一百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

  (四)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

  (六)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

  (七)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

  (八)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九)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