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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丢失,租金是否应继续计算?

更新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租赁物丢失后,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能否再要求承租人支付未归还租赁物产生的租赁费?——一般而言,法院首先会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即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在设备租赁合同中就设备损毁、灭失后的租金计算、赔偿方式有约定的,法院根据该约定合理确定双方的责任、计算设备灭失后的租金。本案中,租赁物灭失,不存在继续出租的可能性,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因此不需要再继续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应当对丢失的租赁物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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