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单独装修、拆除、修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
文章摘要:
【注释】(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2)单独装修、拆除、修缮不再“建设工程”范围之内,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之内。
文章摘要2:
解读:(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而不包括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2)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
解析:
(1)《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综上,(1)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2)单独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