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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成民终字第5947号

更新时间:2024-01-07   浏览次数: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并不等同于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材料也必须进行招标,承包人购买设备、材料依法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核工业公司对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订立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新开创公司未缴纳履约保证金,从而失去中标资格致使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七十四条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其适用前提是案涉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本案中,西科大综合实验楼工程系国家100%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自国家灾后重建资金,西科大已依照招标程序将西科大综合实验楼工程总体发包给核工业公司。而案涉《买卖合同》是核工业公司作为承包人为履行其与西科大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进行的采购行为,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并不等同于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材料也必须进行招标;且西科大与核工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案涉西科大综合实验楼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方自行提供,发包方并不负责采购,故核工业公司购买上述设备、材料依法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买卖合同》所涉电缆、电线的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订立,新开创公司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事实并不能否认《买卖合同》的效力。故西科大出具的《证明》不能否认《买卖合同》的效力,核工业公司关于《买卖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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