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招标文件能否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而未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更新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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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标准”,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招标文件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而未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违法。
文章摘要2:
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标准”,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招标文件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而未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违法。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条【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