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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兵08民终1525号

更新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无原件但原件不在其处的解释合理应确认复印件为认定事实依据——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虽然绿培公司不认可双志公司一审中提交的两份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复印件,但根据该意见书显示客户单位是绿培公司,检验单位石河子××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双志公司并非该检验意见书中的一方主体,该证据原件不在其处的解释合理。绿培公司虽对该证据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两份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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