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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

更新时间:2024-01-17   浏览次数: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我国的滩涂只有两种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1)滩涂属于国家所有;(2)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属于集体所有的。
解析:滩涂地属于农用地吗?——滩涂地不属于农用地而是属于未利用地。

文章摘要2:

解读:我国的滩涂只有两种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1)滩涂属于国家所有;(2)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属于集体所有的。


解析:滩涂地属于农用地吗?——滩涂地不属于农用地而是属于未利用地。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滩涂有两种,即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它们是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下属分类土地,也就是二级地类。

沿海滩涂:编码为1105,意思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侵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和已利用的滩地。

内陆滩涂:编码是1106,意思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涂,海岛内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将所有地类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而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都是属于未利用地。


法条链接:

《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百二十九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九条【土地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浅海,是指可规划用于增养殖的近海海域。

  本条例所称的滩涂,是指海洋潮间带以及与其相连的陆域(围垦除外)海水养殖区域。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合理开发、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将规划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增养殖生产,确认使用权。

  第十一条 申请滩涂水产养殖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养殖证。

  申请浅海水产养殖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养殖证。

  第十三条 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已经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使用者应当在本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养殖证,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水产养殖证:

  (一)长期归村集体使用、界限清楚的滩涂;

  (二)已经确定给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滩涂;

  (三)已经用于增养殖并符合布局规划的浅海。


地方规范:

索引号:002482437/2005-1010110969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浙土资函〔2005〕20号成文日期:2005-01-26
公开日期:2005- 03- 03发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有效性:有效信息分类:
关键词:信息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确认已围垦海涂土地所有权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5-03-03 00:00浏览次数: 177字体:[    ]

玉环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确认海涂土地权属的请示(玉政[2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请示中所述1966年以后围垦的海涂,其土地所有权应确认为国家所有,围垦海涂者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时,对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补偿。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经典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钦民一终字第249号

【裁判摘要】(1)海域包括了其相应的滩涂属于国家所有;(2)滩涂属于土地性质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其所有权——对于上诉人所主张的其对本案所讼争的虾塘所在滩涂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问题,其理由是其持有1966年时的山权落实登记表上注明有84亩“海”,且一直由其发包给被上诉人并收取租金,因此,其即有所有权及使用权。根据1993年《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包括了其相应的滩涂。即上诉人的山权落实登记表的记载,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其享有所有权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占有海域和滩涂。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享有的,也只能是滩涂的使用权,而滩涂使用权的设立和取得、转移,必须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管理权,即使用滩涂,必须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本案中,尽管上诉人认为其一直对该滩涂管理并出租,且被上诉人一直向其交纳租金,但其对相关滩涂并没有享有所有权,其使用滩涂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其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其即享有该滩涂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使用权。即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涉案滩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上诉人认为该滩涂属于土地性质,则也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其所有权,而上诉人并没有取得过该滩涂的土地所有权或滩涂使用权登记。对于被上诉人在其海域使用证过期后,仍使用该滩涂的行为,应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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