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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548号

更新时间:2024-01-16   浏览次数: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案涉工程价款无论从实际已付款数额还是双方争议的价款数额来看,都已经超过5000万元。一审法院将案涉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委托哈工大咨询公司鉴定时,哈工大咨询公司不具备鉴定案涉工程的资质。哈工大咨询公司在一份委托书项下作出27个单体工程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委托要求,存在规避前述规定要求的资质等级限制的情形。并且该27份鉴定意见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类型。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符合证据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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