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4-01-17   浏览次数: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文章摘要2: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国土局:

  你局琼国用[1989]69号《关于依法管理沿海滩涂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滩涂是否属土地范畴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滩涂是土地资源的组成部分,应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关于使用滩涂是否要报批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发或者使用滩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使用滩涂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三、关于使用滩涂是否要补偿问题。根据《渔业法》第十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滩涂的补偿,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办理。国家建设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滩涂的补偿,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和《渔业法》第十三条关于“国家建设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办理。

  四、关于滩涂的管理问题。对滩涂的管理,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各部门关系,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责,在土地管理方面,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1989]国土(法)字第144号《关于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认真履行滩涂权属、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违法占地处罚等项管理职责,会同海洋、环境保护等部门把滩涂利用、保护和管理好。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