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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黑1003民初536号

更新时间:2024-01-19   浏览次数: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约定法院“协助解决”不是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应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石材加工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一切经济纠纷和一切其他问题,由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协助解决”,该约定中的“协助解决”不是管辖,属于约定不明,故本案应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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