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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执复字第20号

更新时间:2024-01-20   浏览次数:42 次 标签: 执行 继续履行合同 判项不明 替代履行

文章摘要:

——判项不明确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的执行
【裁判要旨】继续履行合同类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判项不明确、不具体,而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可以要求裁判机构释明;确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法院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将该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新的诉讼,确定双方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2)丽民初字第2811号(2012年9月24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四终字第737号(2012年11月29日);执行异议: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执异字第1号(2015年1月20日);执行复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执复字第20号(2015年5月13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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