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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13执复75号

更新时间:2024-01-20   浏览次数: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执行依据(2015)泗商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该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生效,故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月22日。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泗阳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中断,虽然未申请执行丁×和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时,对丁×、李××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执行时效重新计算二年至2018年1月18日届满。而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泗阳法院申请对丁×、李××立案执行,已超过法定执行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丁×于2020年4月14日出具的申请书,虽然此时执行时效已届满,但丁×作出了“申请先执行泗阳鑫农养殖有限公司资产,对缺口部分按份额还款”的意思表示,属于义务人丁×作出新的承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该申请书内容不是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作出同意继续履行的承诺,而是改变了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数额、履行条件、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等,属于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丁×达成了新的协议,不应在本案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中执行。如双方对新的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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