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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鲁执监180号

更新时间:2024-01-21   浏览次数: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原生效法律文书被再审维持,执行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该规定,再审审理案件是以中止执行为原则,不中止执行为例外。本案中,并不存在“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同时,中止执行属于法院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规定,由于原生效法律文书在再审期间,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不中止执行,可能会影响各方当事人利益。本案中,原生效法律文书被两次再审维持,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执行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案中,原审执行依据的再审是由被执行人即本案申诉人申请,故申诉人认为原审执行依据的再审期间,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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