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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02执复60号

更新时间:2024-01-22   浏览次数: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主张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应视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执行人林××应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莱西市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林××距判决生效至今,未按照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完全履行给付金钱的法定义务,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的法定强制执行措施,莱西市人民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的银行存款并计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行为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且申请执行人从未明示放弃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债务利息,其向执行法院亦明确表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被执行人主张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应视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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