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91号

更新时间:2024-01-23   浏览次数: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债务人以案涉债权转让未通知全部债务人为由要求撤销法院关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重庆信托公司已与重庆遵晟富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对案涉债权进行了转让,且出具了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函件,符合前述规定,并无不当。这里需要着重分析的是,遵义新奥公司所提“重庆信托公司未向生效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其债权转让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理由是否成立。重庆高院查明,重庆信托公司向债务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而遵义新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事实上,即使重庆信托公司未向所有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也并不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该通知并非是债权转让本身发生效力的条件。未经通知债务人,并不意味着债权转让本身无效,而是指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意义在于当债务人因未经通知而仍然向原债权人清偿的,法律认可其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避免债权受让人要求债务人重复清偿,以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因此,即使重庆信托公司未就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所有债务人,其后果只是该债权转让对未受通知的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而一旦债权转让通知到达该债务人,即对该债务人发生效力,其不得再向原债权人清偿,但是无论是否通知所有债权人,均不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故遵义新奥公司以案涉债权转让未通知全部债务人为由,主张债权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而要求撤销重庆高院关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