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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247号

更新时间:2024-01-27   浏览次数: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唐山赐成公司以世纪影音公司的股东中日青年中心及大都阳光公司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截至2011年3月15日,世纪影音公司的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足,唐山赐成公司也未能说明中日青年中心、大都阳光公司抽逃出资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唐山赐成公司未能提供对中日青年中心或大都阳光公司具有抽逃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同时,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世纪影音公司对中日青年中心1000万元、对大都阳光公司7442497.91元的欠款在世纪影音公司2011年改制前已经存在,除偿还前述欠款外,世纪影音公司与中日青年中心及大都阳光公司之间并无其他不正常的资金划转以及利润分配,且世纪影音公司向中日青年中心偿还1000万元欠款是在世纪影音公司改制出资之前。唐山赐成公司关于中日青年中心及大都阳光公司构成抽逃出资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其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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