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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8731号

更新时间:2024-01-27   浏览次数: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一人公司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人;(2)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该一人公司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郭××与唐鋆公司发生案涉债权债务关系时,唐鋆公司为本真行公司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真行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其唯一股东为羊××。根据2572号、2573号生效判决的认定,本真行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本真行公司、唐鋆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故在8732号案中,经审理,本院认定郭××申请追加本真行公司为4464号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而根据已生效的11970号裁定,本真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羊××在本案中则自认其无证据证实本真行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郭××申请同时追加羊××为44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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