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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5民终2830号

更新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破产阶段转让债权应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后由法院裁定变更债权人——同年1月22日,三峡农村商业银行向某某车辆制造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工作联系函》,通知将上述债权主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了某某公司,并在债权转让公告中对管理人报酬进行了披露,管理人直接与某某公司联络报酬事宜。1月23日,管理人回复三峡农村商业银行,同意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转让债权给某某公司,并同意由某某公司按实现债权金额的5%向管理人支付报酬。同年8月18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505破3-2号民事裁定书,将三峡农村商业银行对某某车辆制造公司享有的金额为123010535.88元抵押优先债权的债权人变更为某某公司。
【裁判摘要2】(1)只有当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才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若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支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合理的劳动,则有权向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否则,管理人无权收取报酬。(2)即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得超出规定限制范围的10%——首先,管理人某某律师所明确表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为权利请求的基础规范,故计算报酬应遵守该规定或以此为权利请求的基础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

文章摘要2:

(续)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按照以上规定,只有当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才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即管理人因管理担保物而收取适当报酬是有基本上限的,即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在本案,要判断哪些担保物需要管理人进行管理。若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支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合理的劳动,则有权向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否则,管理人无权收取报酬。......基于上述分析,因某某律师所对担保物的管理付出了合理的劳动,其有权向某某公司收取适当的报酬,即无论是双方协助一致,或经过法院确定,其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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