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3090号

更新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确定,该事项不属于本案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审理范畴——原审法院认为:管理人对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是否可以收取管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指定理达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而理达公司房产、土地、设备等系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予以拍卖,信达公司亦在执行过程中受偿2000万元,管理人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管了理达公司剩余拍卖款。因此,管理人无权对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收取管理费。......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管理人报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过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据此,管理人对担保物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人收取适当报酬,但报酬数额在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参照相关比例进行确定,即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确定,该事项不属于本案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审理范畴,理达公司提出的相应上诉理由成立。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