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839号

更新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双方互负义务的判决负有金钱返还给付义务的一方不能履行而强制执行时可以基于其对对方的返还请求权将其应从对方取得的返还财产作为执行标的——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了双方相互返还的两项内容,一项是大金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刘××、栾××返还资产转让款1900万元;另一项是刘××、栾××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交接单》上所列明的财产返还给大金仓公司。对于判决确定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在双方均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确实应遵循双方义务同时履行的原则,并使权利人各自实际取得所返还的财产。但在负有金钱返还给付义务的一方不能履行而强制执行时,可以基于其对对方的返还请求权,将其应从对方取得的返还财产作为执行标的,此与同时履行原则并不冲突,实际上是同时履行结果的体现。本案在返还价款的义务主体大金仓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返还价款案最终查封拍卖返还房地产案的执行标的物,即刘××、栾××依照生效判决应返还给大金仓公司的房产,并无不当。申诉人大金仓公司另主张,房产已经过户给刘××和栾××,并非登记在大金仓公司名下,不能将其作为大金仓公司的财产查封拍卖。对此,首先,根据吉林高院复议裁定已经查明的事实,房地产部门证明案涉房产权属仍登记在大金仓公司名下。其次,在法律层面,即使案涉房产尚未实际返还给大金仓公司占有,甚或如大金仓公司所称,原已经过户给刘××和栾××,而在执行中并未重新登记在大金仓公司名下,也并不影响本案基于大金仓公司对刘××和栾××的返还(过户登记和实际交付)请求权,而直接将案涉房产作为大金仓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并不需要首先实际返还占有及办理返还过户手续之后,再将已返还给大金仓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和拍卖。因此,无论刘××和栾××是否已经将该房产返还,都可以执行案涉房产,是否已经完成返还,对本案执行没有实质影响。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