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881民初3506号
更新时间:2024-02-03 浏览次数: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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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办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