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冀执复588号
更新时间:2024-02-04 浏览次数: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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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因张××未履行(2014)遵民初字第022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唐山中院执行机构裁定查封、评估、拍卖其名下案涉房产及院落,包括0.3亩宅基地及地上楼房和0.61亩土地及地上平房。张××主张0.61亩土地系其口粮田,与被执行的房屋不能构成一体,没有关联,不能被执行。经查阅卷宗,张××所称0.61亩口粮田是其1999年从所在村集体承包的土地,在案涉院落之内。张××1作为该村集体成员,以申请执行人身份竞拍案涉房产及所在院落并成交,符合法律规定。该院执行机构执行案涉房地时,进行整体评估、拍卖并无不当。张××以执行时未区分宅基地与口粮田、地上小平房属于违章建筑为由,认为执行口粮田属于超范围执行,侵犯其物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