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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冀执复334号

更新时间:2024-02-05   浏览次数: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原则。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性质上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工程建设,但该条款立法本意是为了规范开发商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禁止性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亦不是法定的不允许冻结、扣划的账户。且本案中执行机构并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全部冻结,只对其中750万元予以了冻结。综上,复议申请人隆鑫房地产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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