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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云民终273号

更新时间:2024-02-07   浏览次数: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债权人起诉请求更换破产管理人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湘潭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湘潭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杨×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昆明向平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以及公布相关律师在另案中的代理合同和代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之规定,债权人若认为需要更换管理人,应先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由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上诉人并未提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就以债权人身份径行向一审法院提出撤销管理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出申请的主体条件和程序要件。另外,上诉人要求公布律师的另案代理合同及代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上诉人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缺乏诉的利益。故一审法院以湘潭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湘潭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杨×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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