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61号

更新时间:2024-02-08   浏览次数: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其他被执行人有权提出案外人异议——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唐山中院(2015)唐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了李××、世德房地产、路桥建设公司、红石房地产共同偿还邢××借款本金25116000元及利息。唐山中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2016)冀02执字第5333号之十执行裁定,继续查封李××名下的案涉不动产。对此,路桥建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拟证明其对案涉标的享有所有权。虽然路桥建设公司本身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但路桥建设公司是对该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且路桥建设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关于该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归属,影响到能否继续执行该标的。如果案涉标的为路桥建设公司所有,则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予以移送。因此,仅就查封李××名下案涉不动产而言,路桥建设公司亦应视为案外人。同时,按照唐山中院、河北高院目前的处理方式,并未对该案涉不动产的归属作出实质审查,有可能导致本案单独受偿,直接影响路桥建设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利。因此,本案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关于邢××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02号执行裁定的处理问题,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路桥建设公司提出异议时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路桥建设公司在异议、复议中均主张该事实,这点与前述案件不同,因此,该案对本案不具有参照意义。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