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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8号

更新时间:2024-02-08   浏览次数: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异议和复议期间不停止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异议、复议期间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问题。《利息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该条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进行豁免的情形,主要是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即执行依据本身进行审查而对执行程序进行中止或者暂缓。本案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异议和复议期间,均不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情形。285号复议裁定对此问题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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