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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11-10   浏览次数:15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365号 1999年11月29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

文章摘要2: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管字〔1999〕365号 1999年11月29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减轻国有企业债务负担,199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颁行《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这些文件的贯彻实施有效地减轻了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使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得到了缓解。

  企业脱钩后,原由各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这部分“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以下简称“两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出资人职能尚未落实,导致“两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一些中央管理企业不是按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将“两金”转为的国家资本金入账与管理,而是不分企业产权级次直接由占有使用企业作为国家资本入账,引起企业产权关系混乱;有些地方政府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两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手续,个别地方擅自将“两金”转为地方机构的法人资本;甚至有的地方政府无视中央权益,随意将中央级国家资本金转让出售,致使国家增资减债、解困企业的政策未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企业脱钩工作的进程和改革步伐。为加强对“两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管理,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出资人职能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中央级“拨改贷”现金、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转国家资本金政策的企业,均须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或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文件,办理增加实收资本金的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二、国家计委、财政部目前正在对原由国家有关部门作为出资人管理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或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情况进行清理,清理后重新明确的出资人文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已明确由中央管理企业行使、代行和暂代行出资人职能管理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或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应由该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母公司或重点企业按产权登记规定的要求,将其作为国家资本入账并进行管理;中央管理的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等企业占有使用由中央管理企业行使、代行或暂代行出资人职能管理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或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应依据母子公司(企业)产权纽带关系,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入账并进行管理。

  四、各地方、各中央管理企业、以及未脱钩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以前年度已转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或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的国家资本金进行清理,凡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须在2000年3月底以前将有关手续补齐,并将清理及补办情况报财政部。严禁企业趁改革之机,以债转股为借口,未经出资人同意随意改变国家资本金性质。

  五、地方“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的有关问题,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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