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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能否提出抗诉的请示》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1-03-03   浏览次数:29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能否提出抗诉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5月15日 [2001]民立他字第19号)
【摘要】再审中发现申请人主体不合格而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该裁定提起抗诉,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要旨】抗诉后将无法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能否提出抗诉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5月15日 [2001]民立他字第1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鲁立经发字第8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能否提出抗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涉及的山东省东阿县大李乡人民政府与东阿县水泵厂借款纠纷一案,属于再审中发现申请人主体不合格而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该裁定提起抗诉,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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