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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复21号

更新时间:2024-02-14   浏览次数: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经查,2007年1月8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惠州中院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要求惠州中院暂缓本案的执行,该份《暂缓执行建议书》系依被执行人娱乐城公司申请而作出,由于当时并无法律规定检察院建议暂缓执行即应停止计算罚息,参照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规定,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而中止或暂缓执行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罚息。本案的本息计算并不受此影响,惠州中院对本案的本息计算并不因此而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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