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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监287号

更新时间:2024-02-16   浏览次数: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在案涉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拆迁指挥部直接发放拆迁补偿款构成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67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本案中,首先,在案涉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江溪街道拆迁指挥部与顺丰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直接发放拆迁补偿款,构成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理应承担追回财产或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转化成的拆迁款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溪街道与顺丰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相关的评估报告及证据,江溪街道经三方一致认定顺丰公司应当获得的拆迁款为3698.053万。此款项是顺丰公司在江溪街道的到期债权,可以作为顺丰公司的责任财产用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另外1700万,江溪街道街道主张不是顺丰公司的拆迁款,应当归属于飞亚公司,其实质上是对此部分的款项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该部分1700万元款项不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本案中新吴法院对顺丰公司的案涉拆迁款系轮候查封。人民法院依据查封顺位,将剩余198.053万元追回后,发放给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顾××主张在先查封的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对先执行的款项应当追回,与江溪街道擅自支付行为无关,不是本案异议复议及监督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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