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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复19号

更新时间:2024-02-16   浏览次数: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则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受偿。如果抛弃保全金额,仅考虑保全顺位,顺位在后的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等制度将失去意义——关于章×就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变价款应受偿的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创设轮候查封制度,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后主张权利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法律漏洞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责任;主要作用在于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在先查封债权人从查封物中所得利益的剩余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上述规定均明确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应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在具体分配案款时,财产保全的顺位与保全的金额应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二者不可分割。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则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受偿。如果抛弃保全金额,仅考虑保全顺位,顺位在后的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等制度将失去意义。本案中,章×对案涉房产系首封债权人,其与城投公司对嘉信公司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故章×对案涉房产的变价款应优先于城投公司受偿。至于章×受偿的具体数额问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浔阳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以(2016)赣0403执480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嘉信国际公馆1栋的房屋产权交易,限额为人民币900万元,并先后于2018年10月30日以(2016)赣0403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

文章摘要2:

(续)于2020年4月20日以(2016)赣0403执480号之二执行裁定进行了续行查封。由于嘉信公司等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嘉信公司等依生效判决应偿付章×债务金额不断增加,故查封金额由900万元、950万元,直至2020年4月1200万元。如前所述,轮候查封的作用意在于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在先查封债权人从查封物中所得利益的剩余部分,首封债权人的受偿金额应受查封金额的限制,故章×优先受偿的数额应以浔阳法院(2016)赣0403执480号之二执行裁定载明的1200万元为限。城投公司主张浔阳法院的后两次续封均在城投公司轮候查封之后,章×的优先受偿额应为(2016)赣0403执480号执行裁定确定的9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江西高院认为章×应分配债权的金额应为浔阳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650万元本金及利息,系只考虑了查封顺位而未考虑查封金额,亦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对于章×超出1200万元查封金额的债权,章萍可以继续申请执行嘉信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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